为规范补(缓)考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三年制所有专业专科学生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计算机文化基础为统考课,特作如下规定: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者,必须参加在校期间的历次统考,直至通过)。
第二条 补考的程序和时间
(一)补考程序
补考采取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教学系(部)汇总,教学秘书认定并组织补考的程序。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于下一学期申请补考。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补考申请表,经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提交承担补考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系(部)。
2、教学系(部)将需要补考的学生名单按补考课程分类汇总,经教学系(部)主任签字或盖章后,一份报教学秘书处(附带电子版),另一份教学系(部)留存。
3、教学秘书根据教学系(部)上报的补考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组织补考。
(二)补考的时间安排
1、学生申请补考时间:每学期第一周周四之前。
2、教学系(部)报送补考学生名单汇总表时间:每学期第一周周五之前。
3、教学秘书通告补考安排时间:每学期第二周周四之前。
4、补考时间:每学期第三周进行。
上述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第三条 补考资格
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般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下列情况将失去补考资格:
1、未按照规定申请补考者;
2、申请补考后又无故缺考者;
3、因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不及格者;
4、在期末考试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
第四条 因以上各原因失去补考资格者或因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补考申请,学院将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条 根据规定已经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以参加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者同样适用于补考的程序、时间和资格等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补(缓)考申请表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