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学校党委[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现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1、教职工攻读学位要本着在职为主、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学院重点支持教学和管理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在职攻读学位。
2、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年终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为良好以上,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可继续参加在职博士学位进修;博士毕业满一年后,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4、为确保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学院每年参加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总数不限,列入师资培训计划。
5、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以经济、管理类专业为主。
二、人才培养报考程序
1、个人填写《财政与金融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各部门根据师资培训计划、报考条件及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
2、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院研究。
3、东校区组织人事科根据学院研究结果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三、待遇
1、经学院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学位后,由学院报销学费2500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由学院报销15000元。
2、在职在岗学习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期间仍需按规定参加考核。
3、教职工在职在岗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完成规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者,可申请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除本办法规定可以报销的项目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及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各种报名费、教材费、辅导费、证件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异地医疗费等自理。
5、新引进的博士给予10000元安家费和10000元科研启动费。在职在岗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达到考核要求者,科研启动经费与新引进博士当年同等对待。
6、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脱产学习的人员,须占本单位编制,学院不再额外增加编制;在职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仅计发档案工资;在职脱产学习超过二年以上者,暂停发放档案工资,学习期满如期返校工作后补发,获得博士学位者,其科研启动费可比照在职在岗获得博士学位者同等对待。
四、管理
1、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按需培养,学有所用”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本单位教职工在职提高,将在职攻读学位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
2、教职工在就读前须与本院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合同书,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按期回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在职学习人员应按照研究生培养规定按时完成学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
4、教职工自获得学位之日起服务期顺延5年,如先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服务期限累加计算。在服务期内调离学校者,除履行有关协议外,须全额返还培养费。
五、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